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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修订《清华大学涉关联关系科研合同审核要点和审核程序》的通知
Notice on Revising the Key Points and Procedures for the Review of Research Contracts Involving Affiliated Relationships of Tsinghua University

清科通〔2026172

各单位:

《清华大学涉关联关系科研合同审核要点和审核程序》已经科研院2026年度第19次院务会议修订,现予以公布。

 

                                                                   科研院

2026827

 

 

清华大学涉关联关系科研合同审核要点和审核程序

-经科研院2022年度第19次院务会议讨论通过-

-经科研院2026年度第19次院务会议修订-

第一条 为进一步规范和加强学校涉关联关系科研合同管理,保障学校合法权益,维护学校科研声誉,促进我校科研活动依法依规开展,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清华大学合同管理规定》、《清华大学科研合同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及规章制度,制定本文件。

第二条 本文件所称关联关系是指:项目负责人及项目组成员(以下统称“本人”)与合同相对方(参与到合同中的任何一方)存在如下情形之一的:

1)本人与作为合同相对方的自然人有配偶关系、直系血亲关系、三代以内旁系血亲或者姻亲关系的;

2)本人在合同相对方任职或者兼职的(包括但不限于担任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技术负责人或其他职务);

3)本人的亲属,以及本人曾担任指导教师的在读或已毕业学生、曾担任合作导师的在站或已出站博士后,在合同相对方担任具有决策权的重要职务的;

4)本人及其近亲属,以及本人曾担任指导教师的在读或已毕业学生、曾担任合作导师的在站或已出站博士后,直接、间接持有合同相对方股权或股份(通过二级市场购买而持有上市公司股票的除外);

5)本人及其近亲属,以及本人曾担任指导教师的在读或已毕业学生、曾担任合作导师的在站或已出站博士后,直接、间接、共同控制合同相对方,或者可对合同相对方施加重大影响的。

本文件所称科研合同是指《清华大学科研合同管理办法》中规定的,由科研院(先进院)、文科建设处(以下简称“归口管理部门”)管理的收入合同、支出合同。

本文件所称“项目组成员”, 是指项目负责人据实在学校科研信息系统填报的项目成员、联系人及其他实际参与项目的人员。对于以纵向项目或横向项目经费签订的支出合同,还包括该经费来源项目的项目组成员;其中纵向支出合同,还包括纵向项目任务书中的我校负责任务部分的项目成员。

第三条 项目负责人及项目组成员应在合同签订前就是否与合同相对方存在关联关系以及关联事项作出声明。

第四条 对于涉关联关系科研合同,由学校教学研究机构、职能部门、学术支撑机构、后勤服务机构等(以下简称合同承办单位)出具意见,对此关联交易的合法性、合规性、公平性做出评价并承诺承担相应的责任。

合同承办单位在公平性评价意见中,应针对合同相对方的选择,面向市场主体开展市场调查,了解技术市场供给情况、同类项目历史成交信息以及其他相关情况。开展市场调查时,选择的调查对象一般不少于3个,并应当具有代表性。

对于不适合开展市场调查的涉密合同,依据主管单位相关项目管理办法执行,并由合同承办单位提交涉关联关系声明以及自我调查文件进行备案,自我调查文件内容包含技术市场供给情况、同类项目历史成交信息以及其他相关情况。

评价意见需要加盖合同承办单位章并由科研主管及项目负责人签名后,由项目负责人提交至科研信息系统中备查(涉密合同提交纸版),项目负责人与科研主管为同一人的,应当由合同承办单位负责人签名。

第五条 涉关联关系合同经合同承办单位审核后,由归口管理部门进行审核,通过后将采用在清华大学科研信息系统公示的方式进行评价,公示时间不少于五个工作日。

公示内容包括:合同承办单位、项目负责人、合同相对方、主要研究内容、合同计划经费、关联关系类型等。涉密项目不公示具体研究内容。

公示期满且无人提出异议的,该项目可按照一般项目的后续流程进行办理。

公示期间有人提出异议的,归口管理部门组织专家审议,项目负责人及项目组成员应当遵守回避原则,归口管理部门组建独立于合同双方的评审组对关联交易的后果进行评价,最终决定是否审批通过该项目,由此产生的费用由合同承办单位承担。

第六条 归口管理部门在合同审批(备案)时发现存在未主动申报关联事项、关联交易显失公平或者其他损害学校利益的情况,有权责成相关人员接受询问、说明情况,并可视情节不予审批(备案)。

第七条 特殊类型项目(如型号任务),学校有单独管理办法的,不纳入本文件管理范围。

第八条 本文件由科研院(先进院)、文科建设处负责解释。

第九条 本文件自公布之日起执行。

[2026-08-27 浏览:864] [关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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