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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进行2005年教育部科技成果登记工作的通知

                                                                          清科通[2005] 71号

各单位科研办公室:

为了贯彻教育部科技发展中心《关于加强高校科技成果登记工作的通知》(教技发中心函[2003]46号)和《教育部〈科技成果登记办法〉实施细则》(教技发厅[2001]1号)(教育部科技发展中心网http://www.cutech.edu.cn “科技成果”)的精神,认真做好我校2005年科技成果登记工作,根据有关规定具体要求如下:

一、科技成果登记范围:

1.     在执行各级各类科技计划(含横向项目)过程中产生的科技成果,我校为第一完成单位的项目必须到教育部进行登记。

2.     凡拟推荐申报教育部科技奖励的项目,必须到教育部进行登记。

二、科技成果登记的条件:

凡通过了有效的评价(包括鉴定、验收以及国家法律、法规规定的由专门的机构进行审定的科技成果等),不存在成果权属、主要完成单位和主要完成人等方面争议的科技成果,均可进行登记。登记材料须规范、完整。

三、两个或两个以上完成人(含单位)共同完成的科技成果,由第一完成人(单位)办理登记手续。完成单位、完成人排序应与鉴定证书一致。

四、科技成果登记应报送的材料:

⒈《科技成果登记表》(应用技术类成果)或(基础理论、软科学类成果),使用“国家科技成果登记系统”  国家科技成果登记系统V1.0(简易版)录入、打印输出; 《科技成果登记表》( 纸质)一式2份,其中1份在“批准登记单位意见”栏内加盖系、院、所公章,并请单位负责人签章。

“国家科技成果登记系统”可在清华大学综合服务系统http://info.tsinghua.edu.cn部门信息发布→科技办公信息网→成果与知识产权→成果登记中下载。

⒉ 成果登记数据软盘1份,也可通过邮件方式上报(kjc-wxy@tsinghua.edu.cn)。

⒊ 按科技成果类别报送相应的技术文件、资料(各一式1份)。

㈠应用技术成果:

相关的评价证明(鉴定证书或者科技计划项目验收报告、行业准入证明、新产品证书等)和研制报告;或者知识产权证明(专利证书、植物品种权证书、软件登记证书等)和用户证明。

㈡基础研究成果:

     代表性学术论文、学术专著目录(不超过20篇);

      本单位学术部门的评价意见:由各单位学术委员会讨论写出评价意见,并由系学术委员会主任签字,并将学术委员会委员名单填写在“评价委员会名单”中(科技成果登记表第5页)。《基础研究成果评价意见表》格式见附件2。

     论文发表后被引用证明。

注:成果登记的项目名称,应与今后报奖项目的名称基本一致。

㈢软科学研究成果:

相关的评价证明(软科学成果评审证书或验收报告等)及研究报告。

五、经审查符合科技成果登记条件的成果项目予以登记,并由教育部颁发《科技成果登记证书》,完成人每人一本科技成果证书,一本证书35元(证书费用于建档、查询、证书工本费)。

六、6月16日前各单位将《科技成果登记表》及相关附件材料、数据软盘和证书费(每个完成人/35元)交科研院成果办(清华学堂1103A室)。

 

附件:

1.“国家科技成果登记系统”使用注意事项

2.科技成果登记(基础研究成果)评价意见表

 

联系电话:62784624

联 系 人:王晓阳 杨杏华  葛仲

                                                  清华大学科研院

                                                二○○五年五月二十三日

 

[2005-05-23 浏览:451] [关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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