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对获得国家有关部门授予相关资质实验室(中心)等机构的调查通知
清科通[2004]174号
为加强和规范获得国家有关部门授予相关资质实验室(中心)等机构的管理,学校将对历年来成立的此类机构进行调查。希望各院、系领导以及从事
科研管理工作的联系人积极配合、支持这项工作。
望各单位认真填写“获得国家有关部门授予相关资质实验
室(中心)等机构调查表”,并请于2004年10月29日前报科研院科研机构管理办公室(地址:清华学堂1206办公室)。
相关机构指由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国家认证认可监督管理委员会)、国家环保总局、北京市质量技术监督局等国家和地方政府有关部门授予相关资质可对
外开展服务的机构。
附件:获得国家有关部门授予相关资质实验室(中心)等机构调查登记
表
联系电话:70216(直拨)、总机:82047转831
E-mail:sunzheng@tsinghua.edu.cn
联系人:孙筝
科研院科研机构管理办公室
二○○四年十月八日
附件:获得国家有关部门授予相关资质的实验室(中心)机构调查表.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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