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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调整发明人支付部分专利费的通知
清科通
字[2004]第128 号
各院(系、所)科研负责人及业务办公室:
学校专利基金自设立以
来,在鼓励专利申请方面起了很重要的促进作用。随着专利申请量的大幅度增加,专利基金开支剧增,学校每年要花费200多万元用于支付专
利申请和维持的各项费用。为了保证学校专利申请的数量及质量,使学校的专利基金得到更有效的使
用,根据校务会2001年通过的“清华大学关于加强专利工作的若干建议”中关于费用由学校和发明人共同分担的原则及2003年学校主管领导批准的“清华大学
申请专利及专利基金使用管理暂行规定”,自2004年8月1日起,对专利申请过程中所涉及的费用调
整如下:
(1)费用收取标准:发明专利申请每项收取2000元,在申请过程中及授权
后三年所涉及的其余费用(如代理费、申请费、维持费、登记费以及授权后的奖励金等费用)由学校专利基金支付(约5000元)。实用新型和外观设计每项收取服务费
1000元。
(2)属于下列情况所发生的非正常费用,专利基金不予支付:发明人所要求的
加急处理费、著录项目变更费、恢复费、滞纳金,复审及无效宣告请求等费用,以及未经学校批准自行委托的专利申请代理
费。
(3)费用收取方式:在获得专利申请受
理通知书后的两周内,按照所申请专利类型一次性交清。
科研院
成果与知识产权办公室
2004年7月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