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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开展“科研活动中涉及动物实验”的情况调查

                          &n bsp;            &nbs p;           清科通字[2004]109

各院、系(所)科研办 公室:

   根据北京市科委,北京市教委通知精神,为加强我校动物实验的管理,特开展此次调查。凡属于以下 三种情况之一,需填写调查表(附件1),并于75日前报学校科研院。

具体事项安排如 下:

1.               在科研活动中做动物实验,并已经取得《实验动物使用许可证》的单位,请将《实验动物使用许可 证》复印件报学校科研院备案,并填写调查表。

2.               在科学实验活动中涉及使用实验动物的,但没有《实验动物使用许可证》的单位,应当依据《北京市 实验动物管理条例》第九条的规定,向市科委申请《实验动物使用许可证》。具体程序可参照国家七部局联合发布的《实验动物许可证管理办法(试行)》。申请许可证之前需先填写 调查表报学校科研院。

3.               不具备申请《实验动物使用许可证》条件的院系,在科研活动中涉及实验动物时,可以委托已取得 《实验动物使用许可证》的单位进行动物实验,并签订书面协议,于75日前报学校科研院。并 向实验动物供应单位索要《北京市实验动物质量合格证明》,复印件报学校科研院备查。

4.               凡涉及动物实验的院系,应成立以主管科研的副系主任为组长的“实验动物管理委员会或管理小 组”,负责本院的实验动物管理工作。请各院、系将名单于75日报学校科研 院。

 注:《北京市实验动物管理条例》、实验动物许可证管理办法(试 行)》、

《实验动物使用许可证 申请书》可登陆http://www.baola.org下 载。北京市动物管理办公室具体负责本市实验动物管理的日常工作。如需了解有关问题可通过如下方式与他们取得联系:

电 话:687229826872298368722057

联系人:辛淑 芳

 

 

 

 

 

学校联系人:马振 伟

联系电 话:94718

科研院

2004628

附 件1

科研活动中做动物实验有关情况调查表

所在院系

项目负责人姓名

做动物实验动物品种

所依托实验室名称

联系电话,email地址

 

 

 

 

 

是否有许可证

    

是否准备

申请许可证

    

 

是否委托其他单位做动物实验

    

是否签署书面协议

    

 

 

 

 

 

 

 

 

 

 

 

 

 

 

 

 

 

 

[2004-06-28 浏览:29] [关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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