清科通字[2004]第 70
号
各单位科研办公室:
为了贯彻教育部科技发展中心《关于加强高校科技成果登记工作的通知》
(教技发中心函[2003]46号)和《教育部〈科技成果登记办法〉实施细则》(教技发厅[2001]1号)的精神,认真做好我校
2004年科技成果登记工作,根据有关规定具体要求如下:
一、科技成果登记范围:
1.
在执行各级各类科技计划
(含横向项目)过程中产生的科技成果,我校为第一完成单位的项目必须到教育部进行登记。
2.
凡拟推荐申报教育部科技奖
励的项目,必须到教育部进行登记。
拟推荐申报北京市科技奖励的项目应通过北京市科委登记(登记时间为每年12月)。
拟推荐申报国防科技奖励的项目必须通过国防科工委登记(登记时间为每年1月)。
3.
凡通过教育部组织鉴定的科
技成果,在办理科技成果鉴定证书的同时,进行科技成果登记。
4.
通过其它部门已登记的项
目,不能重复登记。
二、涉及国家秘密的科技成果,按照国家科技保密的有关规定进行管理,不按照本细则登记。
三、两个或两个以上完成人(含单位)共同完成的科技成果,由第一完成人(单位)办理登记手续。完成单位、完成人排序应与鉴定证书一致。
四、科技成果登记的条件:
凡通过了有效的评价(包括鉴定、验收以及国家法律、法规规定的由专门的机构进行审定的科技成果等),不存在成果权属、主要完成单位和主要完成人等方面争议的
科技成果,均可进行登记。登记材料须规范、完整。
五、科技成果登记应报送的材料:
⒈《科技成果登记表》(应用技术类成果)或(基础理论、软科学类成果),使用“国家科技成果登记系统” 国家科技成
果登记系统V1.0(简易版)录入、打印输出; 《科技成果登记表》(纸质)一式2份,其中1份在“批准登记单位意见”栏内加盖系、院、所公章,并
请单位负责人签字。
“国家科技成果登记系统”可在教育部科技发展中心网http://www.cutech.edu.cn “科技成果”处下载,或在清华大学综合
服务系统http://info.tsinghua.edu.cn部门信息发布
→科技办公信息网→科技成果→成果登记中下载。
⒉ 成果登记数据软盘1份,也可
通过邮件方式上报(kjc-wxy@tsinghua.edu.cn)。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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⒊ 按以下成果类别分别报送相应的附件资料(各一式1份):
㈠ 应用技术成果:
相关的评价证明(鉴定证书或者科技计划项目验收报告、行业准入证明、
新产品证书等)和研制报告;或者知识产权证明(专利证书、植物品种权证书、软件登记证书等)和用户证明。
㈡ 基础研究成果:
① 代表性学术论文、学术专著目录(不超过20篇);
② 本单位学术部门的评价意见(意见表见附件2):由各单位学术委员会讨论写出评价意见,并由
系学术委员会主任签字,并将学术委员会委员名单填入“评价委员会名单”中;
③ 论文发表后被引用证明。
注:成果登记的项目名称,应与今后报奖项目的名称基本一
致。
㈢ 软科学研究成果:
相关的评价证明(软科学成果评审证书或验收报告等)及研究报
告。
六、填报注意事项:第一完成单位名称填写“清华大学”;推荐单位填写
“教育部”;地方(部门)登记号和批准登记日期为“空”;单位法人代码填写“40000062-4”;登记表打印时,表格中“填报说
明”可不打印。
七、经审查符合科技成果登记条件的成果项目予以登记,并由教育部颁发
《科技成果登记证书》,完成人每人一本科技成果证书,一本证书35元(证书费用于建档、查询、证书工本
费)。
八、截止时间:5月28日前各单
位将《科技成果登记表》及相关附件材料、数据软盘和证书费(每个完成人/35元)交科研院成果办(清华学堂
1103A室)。
附件:
1.“国家科技成果登记系统”使用注意事项
2.科技成果登记(基础研究成果)评价意见
表
联系电话:84624、85479、73190、94718-
812、811、810
联 系 人:王晓阳 杨杏华 葛
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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清华大学科研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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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04年5月10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