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科技处--关于进行2003年教育部科技成果登记工作的通知
关于进行2003年教育部科技成果登记工作的通知 清科通字[2003]第87号 各单位科研办公室: 为了贯彻教育部科技发展中心《关于加强高校科技成果登记工作的通知》(教技发中心函[2003]46号)和《教育部〈科技成果登记办法〉实施细则》(教技发 厅[2001]1号)的精神,认真做好我校2003年科技成果登记工作,根据有关规定具体要求如下: 一、科技成果登记范围: 1. 在执行各级各类科技计划(含横向项目)过程中产生的科技成果,我校为第一完成单位的项目必须到教育部进行登记。 2. 凡拟推荐申报教育部科技奖励的项目,必须到教育部进行登记。 拟推荐申报北京市科技奖励的项目应通过北京市科委登记(登记时间为每年12月)。 拟推荐申报国防科技奖励的项目必须通过国防科工委登记(登记时间为每年1月)。 3. 凡通过教育部组织鉴定的科技成果,在办理科技成果鉴定证书的同时,进行科技成果登记。 4. 通过其它部门已登记的项目,不能重复登记。 二、涉及国家秘密的科技成果,按照国家科技保密的有关规定进行管理,不按照本细则登记。 三、两个或两个以上完成人(含单位)共同完成的科技成果,由第一完成人(单位)办理登记手续。完成单位、完成人排序应与鉴定证书一致。 四、科技成果登记的条件: 凡通过了有效的评价(包括鉴定、验收以及国家法律、法规规定的由专门的机构进行审定的科技成果等),不存在成果权属、主要完成单位和主要完成人等方面争议的科技成果,均可 进行登记。登记材料须规范、完整。 五、科技成果登记应报送的材料: ⒈ 填写纸质的《科技成果登记表》(应用技术类成果)或(基础理论、软科学类成果),用“国家科技成果登记系统”打印输出,一式2份,其中1份在“批准登记单位意见”栏内 加盖系、院、所公章,并请单位负责人签章。 ⒉报送科技成果登记数据软盘。《国家科技成果登记系统》可在教育部科技发展中心网http://www.cutech.edu.cn “科技成果”处下载,或在清华大学综 合服务系统http://info.tsinghua.edu.cn部门信息发布→科学技术处→科技成果→成果登记中下载。 ⒊ 按科技成果类别报送相应的技术文件、资料(各一式1份)。 ㈠ 应用技术成果: 相关的评价证明(鉴定证书或者科技计划项目验收报告、行业准入证明、新产品证书等)和研制报告;或者知识产权证明(专利证书、植物品种权证书、软件登记证书等)和用户证 明。 ㈡ 基础研究成果: ① 学术论文、学术专著; ② 本单位学术部门的评价意见:由各单位学术委员会讨论写出评价意见,并由系学术委员会主任签字,并将学术委员会委员名单填写在“评价委员会名单”中(科技成果登记表第 5页)。《基础研究成果评价意见表》格式见附件2。 ③ 论文发表后被引用证明。 ㈢ 软科学研究成果: 相关的评价证明(软科学成果评审证书或验收报告等)及研究报告。 六、经审查符合科技成果登记条件的成果项目予以登记,并由教育部颁发《科技成果登记证书》,完成人每人一本科技成果证书,一本证书35元(证书费用于建档、查询、证书工本 费)。 七、6月25日前各单位将科技成果登记材料及相关费用交科技处成果办,包括:纸质材料、数据软盘(管理系统导出)、登记费和证书工本费35元/每人。 附件: 1.“国家科技成果登记系统”使用注意事项 2.科技成果登记(基础研究成果)评价意见表 联系电话:62784624-812、811、810 联 系 人:王晓阳 杨杏华 葛仲 清华大学科技处 2003年6月1日
附件:附件1国家科技成果登记系统”使用注意事项.doc
附件:附件2科技成果登记(基础研究成果)评价意见表.doc
[2003-06-03 浏览:33] [关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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