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2月6日,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就清华大学、清华大学出版社诉团结出版社、北京青少年音像出版社商标侵权案做出终审判决,驳回团结出版社、北京青少年音像出版社上诉请求,维持原判。此前,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在(2006)一中民初字第3797号民事判决中认定我校“清华”商标为驰名商标,两被告侵犯我校注册商标专用权,判决其赔偿我校及我校出版社人民币30万元。 (科研院 赵莼善供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