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清科通字【2004】第
028号
各
院、系(所):
校学术委员会
将在本学期换届,根据校学术委员会章程,校学术委员会委员应由院(系)教授在院系学术委员会委员中推选产生,为做好这一工作,奠定学术委员会发挥职责的民主基础,特将有关
事宜通知如下:
一、关于院系学术委员会换届工作
为实现
清华大学跻身世界一流大学的宏伟目标,必须调动广大教授和教师的积极性,充分发挥他们在学校建设和发展中的主导作用,发扬并保障学术民主。院系学术委员会是体现教授和教师
在有关院系的学科建设、教学、科研和学术评价等重大事项中起主导作用的重要机构,因此,院系学术委员会的换届选举与院系的发展直接相关。为做好此次换届选举工作,现将有关
事项通知如下:
1)
2003年任期已
满的院系学术委员会,应结合校学术委员会换届,在三月底前相应完成换届。对2003年任期未满、但上次换届时没有经过民主推选产生委员的院系学术委员会,校学术委员会建议
改选其学术委员会,并在3月底完成改选工作。
2)
学术委员会由9~15名(一般不超过全体教师人数的20%)成员组成。如果全体教授人数少于或等于学术委员会规定的人数,则由全体教授组成学术委员
会。
3)
学术委员会应具有权威性、公正性和代表性。
4)
学术委员会委员应具有全局观念和履职能
力,公正独立地行使权力,严格遵守工作纪律,并保证参加75%以上的学术委员会会
议。
5)
学术委员会委员实行差额推举。建议委员候
选人的人数比学术委员会规定的人数多出40%。候选人由院长/系主任、书记、下属系/所负责人,学术委员会主任和学位委员会主任共同推
荐,候选人推选会议由学术委员会主任召集。候选人应考虑到学科布局和年龄结构。
6)
建议学术委员会委员由院
系全体教师会议从委员候选人中民主选举产生。学术委
员会主任负责该会议的召集。如果选出的委员会不具有代表性,院系行政可提请全体教授会议复议。
7)
院系学术委员会设主任1名,副主任一般1~2名。
8)
请各院系将选举过程中产生的文字资料,如
候选人名单、选票等,以及选出的学术委员会组成名单报校学术委员会办公室。
校学术委员会
正在积极起草院系学术委员会基本工作条例,以规范院系学术委员会的基本职责、权限和工作程序,做到有规章可依。
二、关于校学术委员会学术委员的推举工作
《中华人民共和国高等教育法》第42条规定:“高等学校设立学术委员会,审议学科、专业的设置,教学、科学研究计划方案,评定教学、科学研究成果等有关学术事项”。校学术委员会是据此成立、
由清华大学教授和专家的代表组成的清华大学最高学术审议机构,将在我校学科建设和学术事务中发挥重要作用,根据高教法及现行校学术委员会章程,校学术委员会主要履行下列重
要职责:
² 审议学科发展规划、科技工作规划,评议学校科技工作特别是基础性
研究工作的重要决策,受校长委托对涉及重要学术问题的其他事项进行论证和咨询。
² 审议专业的设置和教学计划方案。
² 评议学校师资队伍建设计划,评议拟引进的优秀人才,推荐国内外重
要的学术组织任职人选。
² 学术委员会指导学校基础研究基金工作,制定学校基础研究基金的政
策性文件,决定资助的领域、方向及重点项目的设置,组织对项目的评审,监督项目的实施。
² 评审申报各类奖励的科研成果。
² 指导、组织全校性学术交流活动。
推选
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1) 由于校学术委员会委员肩负的是全校性的重要职责,各院系应该推选
办事公正,且具有高度责任感、全局观念和学术威望的人选。
2) 校学术委员会根据章程和各系实际情况,向各院系分配校学术委员会
委员候选人名额(各院系具体名额见附件)。各院系的校学术委员会委员候选人应为所在院系的学术委员会委员,经全体教授会议无记名投票选举产生。
3) 要求推选工作在3月底前完成,请各院系将推选结果报校学术委员会。
联系
人:唐新华
电 话:85479转
803
校学
术委员会
2004年3月8日
附件:关于院系学术委员会暨校学术委员会换届工作有关事项的通知.doc
附件:各单位推选校学术委员会委员候选人名额.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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